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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说法│未在显著位置标示产品重要信息 净水壶商家遭投诉

发布时间:2024-12-20 10:06:34

编者按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关键小事”,我会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维权•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的投诉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学会一条法规,掌握一个“武器”,给厂家商家一个提醒和忠告,给消费者一个温馨提示,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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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标示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家应尽的义务‌。但日常生活中,因商家未在显著位置明示告知消费者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的事件时常发生,从而引发纠纷。

     近期,我会接到北京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称今年9月19日,她花289元在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家用四重过滤净水壶,收到货后常用该壶过滤家中的自来水烧水喝。10月31日,当她再次准备烧开水时,发现电水壶水垢很大,没法继续使用。王女士说,商家网页广告宣称一个滤芯可以用60天,但她实际用了20多天就不能过滤了。王女士遂联系店铺客服反映了这一情况。客服称,这款净水壶不能过滤水垢,只能过滤泥沙,这在网页中已有告知。王女士说,自己在该产品参数里看到的信息是,这款净水壶适用市政用水。另外,自己家中的自来水怎么会有很多泥沙呢,商家的所谓提示,非常隐蔽,字很小且标题也不清楚,消费者一般很难发现。基于此,王女士向客服提出了退货要求,但遭到了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选择向我会投诉。经我会积极联系沟通,商家很快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退款。

律师说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韩佳律师认为,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有义务在显著位置清晰、准确地标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充分了解并作出明智的选择。本案中,如果净水壶不能过滤水垢,商家最好在包装、说明书或者广告页面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毕竟这关系到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期望,避免对产品性能产生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温馨提示:

对此,我会建议厂商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产品信息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关键信息时,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醒目提示语或配上一些清晰的图片告知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价格、产地、规格、生产日期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体验感和选择权,以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选择商品,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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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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