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强企强链强县:青海强强联手 深化经验交流
编者按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关键小事”,我会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维权•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的投诉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学会一条法规,掌握一个“武器”,给厂家商家一个提醒和忠告,给消费者一个温馨提示,欢迎关注。“第三代3.0升级眼膜贴, 1...
时间:2024-09-13浏览:4次
发布时间:2024-12-13 09:30:04
编者按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关键小事”,我会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维权•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的投诉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学会一条法规,掌握一个“武器”,给厂家商家一个提醒和忠告,给消费者一个温馨提示,欢迎关注。
“第三代3.0升级眼膜贴, 158元2盒10件,免费试用一盒。7项发明专利,抗皱界的高科技,明星同款,正品保证,专贴脂防型眼袋、衰老型眼袋、泪沟型眼袋、黑眼圈、眼部细纹和眼部松驰,去除大眼袋、深泪沟、鱼尾纹,效果肉眼可见,厂家直发......”这条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上投放的眼膜贴视频广告,因为配有著名男女明星的照片推荐、中老年人效果改善对比图,以及最让人动心的“XX省XX购买了该产品,1分钟前,抢完下架”“下单成功后,会有专业的美肤顾问联系您,免费教您使用方法,加强效果,请您保持电话畅通,谢谢惠顾!”等诱导词,吸引了很多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下单购买,由此引发的上当被骗纠纷不断。
近期,我会接到江西省吉安市68岁肖女士的家人投诉,称9月26日肖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刷到一条某美肤店投放的去眼袋的视频广告小程序,因被某著名演员代言吸引,便以148元优惠价购买了2盒10件抚纹紧致微晶贴眼膜。之后分别有两位美肤顾问添加了肖女士的微信,指导她如何正确使用产品,并为她提供了后期眼袋改善规划。肖女士连续使用10天眼膜贴后,其中一名美肤顾问向她推荐了护肤套装产品,强调去眼袋产品只有和该套护肤品搭配使用,由内而外靶向修复才能保证短期内消除眼袋和皱纹,并且皮下受损肌肤修复好之后不反弹不复发。这名美肤顾问还要求肖女士按时上传使用产品后的照片,以便查看皮肤吸收情况。在美肤顾问满减活动推荐、虚假承诺以及改善案例效果对比图等诱导下,肖女士以支付定金及向快递员付余款的方式,分3次共花14108元购买了眼部修复套装产品。每次收到快递产品时,美肤顾问都要求肖女士立即拆包打开,并发图以确认。美肤顾问还承诺,连续45天使用套装产品后,就可显著改善肌肤状态,也不需要再复购产品了。但肖女士在使用该套装产品的过程中,仍不断收到美肤顾问的产品推销信息,甚至“如不继续用眼膜贴,眼袋还会越来越大”的恐吓。更可怕的是,肖女士按要求和方法连续使用套装产品至11月底时,发现眼部不仅没有任何改善,反而眼周围皮肤出现松驰起皱现象,眼袋比之前更大。肖女士就此咨询美肤顾问,被告知正常,因为产品吸收的好,眼袋变得充盈了。对这种说辞,肖女士极为不满,遂选择向我会投诉。经我会积极了解沟通,肖女士很快收到了商家退回的全部货款14108元。
我会在百度检索眼膜贴信息时发现,约有百余条类似的投诉案例,消费者被骗套路都一样,只是品牌名称和明星代言人不同。这些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使用产品后眼部周围皮肤过敏红肿发痒;广告宣称产品中有活性再生因子、医学小分子、发明专利、高新科技,可有效袪除眼袋,实际根本没有任何效果,眼纹反而更重、眼袋更大等。值得一提的是,为逃避平台监管,这些产品的货款都是通过某一家快递公司代收。
眼下,眼膜贴产品已成为虚假宣传的重灾区,如何避免更多像肖女士一样的消费者落入圈套?
律师说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潇认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夸大产品疗效,利用明星代言作虚假宣传及美肤店顾问误导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构成了欺诈。《识别化妆品违法宣传和虚假宣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化妆品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对欺诈广告和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如产品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的,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赔偿。
温馨提示:
对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当看到“肌肤15倍透亮白皙,10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迅速美白去皱”等化妆品宣传广告时,一定要理性选择。同时,也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和广告宣传,不要盲目跟风购买。如发现使用的眼膜贴及配套护肤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投诉举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法条链接:
《识别化妆品违法宣传和虚假宣传》化妆品宣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1.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技、换肤、去除皱纹等。
4.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房、药用、医疗、医治、免疫、靶向、排毒、脱敏、抗敏、防敏、杀菌、灭菌、防菌、抑菌、抗菌、除菌、消毒、生长因子、激素、荷尔蒙、抗生素以及适应症相关用语。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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