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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银发消费•以“诉”说法│老年人应谨防线上高收益旅游合伙人项目

发布时间:2024-07-26 16:48:18

编者按 为保护老年群体消费权益,我会今年开展了 “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行动,设立老年消费者投诉受理特别通道,征集银发消费问题线索,努力解决好老年消费者的“关键小事”。我会投诉办在官微、官网设立“守护银发消费•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投诉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宣传一条法规知识,掌握一个法律“武器”,给厂家商家一个提醒和忠告,给银发消费者一个温馨提示,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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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很多追求时尚潮流的银发一族也喜欢玩短视频。短视频社交平台让人们的生活娱乐变得丰富多彩的同时,也为许多创业者提供了展示自我和寻找商机的机会。然而,一些仍有创业意愿的老年人,在这个平台上却成为骗子骗取钱财的对象。

近期,我会接到湖北宜昌市73岁老人姚先生的投诉,称这几年他一直玩短视频,疫情过后,发现旅游市场很火爆,觉得旅游业应是2024年创业的新风口。2023年10月初,姚先生在短视频平台上刷到四川某文化传播公司招募旅游达人孵化合作,广告声称四川某旅行社也是他们同一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利用该旅行社的服务路线,招收网络合作售卖旅行路线网络团购达人,进行网络推广,以该公司的权限卖某旅行社的旅游预订线路等,姚先生便关注了该公司账号。很快一位自称线上旅游规划总监的人添加了他的微信,声称旅游达人项目是今后几年的风口,前景可观、变现容易、收益丰厚,公司目前只招50个合伙人,共有4种运作模式:基础合伙人交3980元,稳定月收益4000元左右;创业合伙人交5980元,稳定月收益6000元;高阶合伙人交8980元,稳定月收益10000元;空中旅行社交13980元,稳定月收益15000元左右。这位总监还介绍说,旅游线路变现是将实体旅游线路放在互联网上,借助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等短视频社交平台流量,扩大市场和销售渠道,吸引旅游爱好者成为稳定的客源。在对方的诱导下,姚先生信心满满地向该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了3980元,成为了基础合伙人线上旅游达人,双方还签署了电子协议。不仅如此,姚先生还收到了该公司赠送的5张双人超值服务旅游卡。该旅游卡提供全国7条旅游线路,可任意选择其中的一条,有效期3年;该旅游卡既可以自已使用,也可以自行定价转卖,一般能卖500-1000元。这位线上总监还承诺负责指导姚先生的后期运作,并提供专业发展规划建议,助其快速实现旅游线路变现。姚先生随即被拉进群,在专人指导下学习运作旅游短视频推广等基础知识。期间虽未实现旅游线路变现,但该公司服务还算正常。但到今年1月底,姚先生发现,他不能在短视频平台上卖旅行社的旅游预订线路不说,还被频繁更换指导老师,服务也很差,再后来就没有任何服务了。感觉苗头不对的姚先生,于3月12日联系了该公司负责人反映问题,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从今年4月至今,姚先生多次联系该公司,发现所有电话均无人接听,在短视频平台也找不到该公司的账号及相关链接。无奈,姚先生选择向我会投诉,要求退回全部服务费、定金共计4578元,同时要求对方按协议条款进行赔偿。我会立即联系该公司,发现所有电话都联系不上,114查无登记。为有效处理此事,我会将投诉信转交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7月22日,该局投诉举报中心答复我会,称经属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卷款跑路。同时我会也与短视频平台多次联系,最终平台答复称已联系上该公司,会帮助姚先生退款处理。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潇认为,一些不法商家以旅游合伙人、代理旅游卡返佣金以及高收益等为诱饵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时,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有创业需求的消费者开展旅行社业务,实施诈骗。此类骗局因无正规第三方平台作资金通道保障,大部分脱离平台通过私下转账汇款进行支付,部分不法商家收钱后就拉黑、失联,或注销账号卷款跑路。当消费者遇到此类骗局时,可提供相关的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短视频社交平台在广告管理方面仍需加强法律合规性审查,确保发布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温馨提示:

    如今,不少老年人在时间和金钱上都比较自由、富裕,受社会参与度低、信息收取相对落后以及对一些新兴业态消费套路辦别力不强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很容易成为不法商家选择诈骗的重点对象,也是网络诈骗的主要受害者。对此,我会提醒老年消费者,任何创业投资都有风险,不要听信别人的片面之词,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合伙”邀约,更不要盲目跟风创业。一旦遭遇到网络诈骗,需保存好对方的社交网络账号、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并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虛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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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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