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万里行3·15消费维权 主题活动在京举办
编者按 为保护老年群体消费权益,我会今年开展了 “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行动,设立老年消费者投诉受理特别通道,征集银发消费问题线索,努力解决好老年消费者的“关键小事”。我会投诉办在官微、官网设立“守护银发消费•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投诉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宣传一条法规知识,掌握一个法律“武...
时间:2024-03-15浏览:3次
发布时间:2024-06-28 16:09:14
编者按 为保护老年群体消费权益,我会今年开展了 “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行动,设立老年消费者投诉受理特别通道,征集银发消费问题线索,努力解决好老年消费者的“关键小事”。我会投诉办在官微、官网设立“守护银发消费•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投诉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宣传一条法规知识,掌握一个法律“武器”,给厂家商家一个提醒和忠告,给银发消费者一个温馨提示,欢迎关注。
爱美是女人的天性。随着年龄的增长,中老年人皮肤更易出现皱纹和斑点,具有祛皱祛斑功效的化妆品成为他们关注和消费的热点。为满足这种需求,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为帮助中老年人改善皮肤状况提供咨询、检测、治疗、护理等服务的商家,有的甚至推出“一人一诊一方案”私人“量肤定制”服务,吸引了对颜值要求更高的消费者的目光,包括年长的老年人,由此产生的消费陷阱也不少。
近期,我会接到北京市80岁退休教师王女士的投诉,称其计划要参加一个很重要的活动,迫切想改善脸部皱纹和斑点问题。今年2月17日,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里刷到一则祛皱祛斑化妆品广告后,花189元购买了两瓶产品,很快就有一位某护肤管理中心品牌-VIP首席资深顾问联系了她,说要全程跟踪线上指导她使用产品。双方添加了微信,王女士也由此开启了恶梦之旅。这位资深顾问向王女士介绍,其公司产品已有25年生产历史,与国内外从事化妆品研究的一流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技术先进,并签约了13位诺贝尔科学家及多名中医泰斗和医学专业教授,让王女士放心使用公司产品。这位资深顾问还说,有不少70-80岁的老人,甚至个别90岁的老人,使用公司产品后,祛斑效果非常好,并发来了相关视频。王女士满怀期待地开始使用产品,这位资深顾问让她2∽3天拍张照片发给她,以便皮肤专家分析查看使用效果,并为她做了私人“量肤定制”方案,使用完一段时间后,利用各种话术、申请优惠价等,让王女士又花3100元购买了一套产品。3月6日,这位资深顾问又以王女士因自身皮肤皮脂腺堵塞、面部改善效果不理想,要想解决根源性问题,对症下药,必须再买一套配套产品为由,诱使王女士购买售价8608元的套装产品,被王女士几次拒绝后,这位资深顾问仍不停地劝说及在优惠减免的忽悠下,王女士花2552元购买了这套高价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王女士的皮肤改善并不明显。此时,这位资深顾问又以各种理由忽悠其购买一套报价为10675元的冻干粉产品,以此疏通皮脂腺,并称该产品9-12天就会有明显效果,届时会预约两位知名教授亲自指导她使用,让王女士年轻10-15岁,效果维持10年以上不反弹。半信半疑,王女士又以4000元优惠价购买了该冻干粉产品,使用后出现了严重气喘等严重过敏反应,不得不到医院救治。至此,王女士先后被这位资深顾问利用虚假宣传、套路忽悠、洗脑等,先后花9841元钱购买了相关产品,不仅没有任何效果,还险些丧命。气愤不已的王女士要求退货退款,对方以产品是根据其皮肤情况量肤定制的,以及产品已拆包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王女士选择向我会投诉,恳请帮助其解决这件烦心事。经我会积极调解,最终王女士收到了全部货款9841元。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潇认为,一些不良皮肤管理中心(机构)为追求高额利润,虚构或夸大产品功效后,利用互联网平台投放视频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套路销售,以此欺骗消费者,此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如果消费者因商家的虚假宣传而购买了商品,不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还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且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温馨提示:
目前,祛斑祛皱产品已经成为“新老人”群体最热衷购买的“健康八件套”产品之一。对此,我会提醒老年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皮肤服务机构,理性对待广告宣传,以免堕入不法商家连环套。如发现被骗,要保存好聊天记录、产品效果承诺以及相关视频、转账记录、快递单号等凭证,尽量保存所有产品包装,积极维权,不建议与对方争吵,让对方删除拉黑后反而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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